《叠叠狈闯协定》秘书处
《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〉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》(《叠叠狈闯协定》)第五十条设立秘书处,并规定《协定》缔约方大会第一次会议应为秘书处的运作作出安排,包括决定秘书处的所在地。
秘书处将履行《协定》规定的各项职能,包括:
为执行《协定》的目的,向缔约方大会及其附属机构提供行政和后勤支持;
安排各次缔约方大会以及根据《协定》或缔约方大会可能设立的任何其他机构的会议,并为会议提供服务;
及时分发与《协定》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,包括公布并向所有缔约方以及相关法律文书和框架及相关全球、区域、次区域和领域机构转递缔约方大会的决定;
酌情便利与其他有关国际机构秘书处的合作和协调,特别是为此目的及有效履行其职能作出可能要求的行政和合同安排,但须经缔约方大会核准;
编写报告,说明其履行《协定》下各项职能的情况,并将报告提交缔约方大会;
- 协助执行《协定》,并履行缔约方大会可能确定的或《协定》可能赋予它的其他职能。
临时秘书处
《协定》还规定,在秘书处开始履行其职能前,联合国秘书长应通过联合国秘书处法律事务厅海洋事务和海洋法司(海法司)履行《协定》规定的秘书处职能。
大会2023年8月1日第号决议核准秘书长在根据《协定》第五十条设立的秘书处开始履行其职能前,履行《协定》赋予他的职能,包括保存者职能和履行《协定》规定的秘书处职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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